商标用作识别及推广商标持有人的产品或服务,并使消费者能区别其它商家的产品或服务。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商标下了一个完整的定义:“商标是将某产品或服务标明是某具体个人或企业所生产或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区别的显著标记。”构成商标的标记可以是一个或一个以上明显的单词、字母、数字、图形或图案或各种颜色组合;还可以是三维图形,例如产品的容器或包装的形状;甚至可以是音响或气味。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现行的法例中并无规定必须将商标注册后,方可使用在相关的产品或服务上。不论商标注册与否,商标持有人均可根据「商法典」中的“不正当竞争诉讼”来保护其商标。“不正当竞争诉讼”必须证实商标享有声誉以及商标持有人蒙受了损失。
但是,倘若根据「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将商标注册,商标持有人便有权禁止第三者在未征得他本人同意之前,将其商标或一个可乱真的近似商标用于与注册有关的产品或服务上。他可防止其它人将该商标用于注册产品或服务或类似的产品或服务上。
因此,注册所给予的商标专有权比较「商法典」的权利易于成立。
商标若符合:以独特形式表示的一个标记或一组标记,尤其是词语,包括能适当区分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其它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姓名、图形、文字、数字、音响、产品外形或包装等,均可注册。
单纯以产品本身性质的形状、为取得某种技术结果的产品形状或藉以给予产品实质价值的形状而构成的标记;
单纯以可在商业活动中用作表示产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来源地或产品生产或服务提供的时节或其它特征的标志而构成的标记;
已成为现代语言或在商业实务中属正当及惯常使用的标记或标志;
颜色,但以独特及显著方式互相配搭的颜色或与图形、文字或其它要素配合使用的颜色除外。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注册商标种类包括:产品商标、服务商标、联合商标、证明商标、立体商标、音响商标。
产品商标:是使用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商标。
服务商标:是服务行业在提供服务时所使用的商标,用以表明该项服务的提供者。
联合商标:是属于由自然人及/或非合营组织法人所组成的社团所有,且由其成员在产品或服务上所使用或拟使用的特定标记。
证明商标:是属于监管有关产品或服务的法人所有,或属于制定该等产品或服务应遵守的规定的法人所有,且用于受监管的产品或服务上、或用于为其制定规定的产品或服务上的特定标记。
立体商标:是以产品的外形或产品包装容器的立体式样构成的商标。
音响商标:非形象商标的一种。是以某种特定的声音作为商标申请注册,通过这种声响来区别不同的产品或服务。
申请注册商标者毋须在提出申请时已使用有关商标,祇要他提出申请时使用或拟使用商标于某种产品或服务上便已足够。
商标注册有效期自批准日起计七年,之后每次续期七年,续期次数不限。
澳门特区的商标注册制度具地域性,澳门特区的商标法例只保护在本特区批予的商标。若希望在其它国家受保护,便必须在该等国家另行申请。
任何持有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的人士;
任何按澳门特区法律设立的法人;
如果申请人并非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居住或设立的自然人或法人,则须委托以下任一人士作为其代理人:
在澳门特区律师公会注册的律师;
在澳门特区居住的自然人;
按澳门特区法律设立的法人;
在澳门特区获许可或获承认资格的工业产权正式代办人。(暂不适用)
申请注册产品或服务商标者必须填妥「商标注册申请书」。有关表格可向经济局知识产权厅索取。
申请书须以中文或葡文填写(填写说明请参阅申请书的背页)。
每一份表格祗可申请注册一个商标,以及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属于同一类别的产品或服务。
申请可以个人或法人的名义提出,但在签署申请表时须留意以下的情况:
a. 以个人名义申请:表格签署后可带同签名人有效的澳门特区身份证明文件,由本局职员代为确认笔迹;
b. 以法人名义申请:表格则应由法人组织章程中规定有权限的人士签署,并前往公证署办理确认法人笔迹的手续;
c. 如果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或法人,并非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居住或设立,表格则应由被委托人签署。
已填妥的【商标注册申请书】表格;
视乎需要,递交下列补充文件:
a. 授权书;
b. 优先权文件;
c. 商标所使用的非常用字的译音及翻译;
d. 商标所使用的他人姓名、商业名称、营业场所名称或标志、肖像、图画、其它言词或图案的许可文件;
e. 商标所使用的澳门特区或其它地区公共或私立实体的任何旗帜、徽号、盾徽、标记、纹章或其它徽章、表明监察及保证的官方标志、印、印章及红十字会或其它类似性质机构专用徽章或名称的许可文件;
f. 商标所使用的澳门特区的纪念性建筑物、其名称、外形或仿制物的许可文件;
g. 商标所使用的有高度象征意义的标记,尤其是宗教象征之标记的许可文件;
h. 商标所提及或复制的勋章证书或其它荣誉;
i. 由有权限实体发出的登记证明,以证实有权在商标上使用某田产或房产的名称或提及该田产或房产,以及在申请人非作为该田产或房产之所有人时为此目的而取得该所有人的许可文件;
j. 商标与已注册商标或已登记的其它工业产权有混淆时,有关商标或工业产权持有人发出的许可文件;
k. 集体商标使用的法律规定、章程或规章。
注册商标的申请表应向本局知识产权厅(国际银行大厦八楼)提交。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取号后八个工作天内,凭申请表前往本局行政暨财政处(国际银行大厦六楼),以澳门币现金或支票(抬头人为「经济局」,并加划线)缴付有关的费用。
缴费后,申请人须将申请表连同附件交回知识产权厅(八楼),有关申请方正式存档。
知识产权厅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会对申请作出形式审查,以查核申请的形式、申请表的填写及附件是否符合有关法例的条文,并对有关产品或服务进行分类。
若申请内欠缺所要求的数据或其提交的数据有不符合规范,申请人应在接获知识产权厅通知中指定的期限内,使申请符合规定;又或在无通知时,申请人应在提交申请日起计三个月内,使申请符合规定。
若申请符合规定,有关申请将会在递交后的第二个月首个星期三出版的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内刊登通告。
自通告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之日起两个月内,任何人士均可就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提出声明异议。
声明异议书副本将会转送申请人,而申请人应在接获通知起计一个月内以答辩书形式作出答复。双方可在一定时间内提出证据,支持或反对有关申请。在声明异议期届满后,知识产权厅会进行审查及分析,作出是否批准注册的决定。
在没有声明异议的情况下,知识产权厅将自有关申请的通告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后六个月内发出商标注册审查报告。
商标的注册申请获得核准后,将在每月首个星期三的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内刊登通告,内容包括商标注册申请的编号及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应在注册申请批准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之日起计六个月内,透过填写本局知识产权厅提供的「其它行为申请书」,缴纳批给及发出注册证的费用,而有关的注册证将在缴费后十个工作天内发出。
若申请不符合「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的规定,知识产权厅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内刊登拒绝批示,申请人可于有关拒绝决定被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初级法院提出上诉。
任何人士均可透过设置于知识产权厅内供公众使用的计算机终端机,检索已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内刊登的注册申请数据。
此外,对任何商标注册查阅∕检索之申请,有关查阅∕检索报告将自申请日后五个工作天内发出。
商标的申请人或持有人须透过填写本局提供的「其它行为申请书」,并附同附注申请的证明文件及「商标注册证」正本(只适用于已获准注册者),向知识产权厅递交及缴纳附注申请费。
附注种类包括:
商标使用许可的给予;
商标权的转让;
申请人/持有人姓名或商业名称的更改;
申请人/持有人住址或公司地址的更改;
其它变更或终止商标权之事实或决定。
有关的附注申请,于申请日后五个工作天内处理,并将刊登在每月首个星期三出版的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内。附注通告刊登后十个工作天内,知识产权厅将在注册证内作出记录后归还予权利人(只适用于获准注册者)。
注册商标续期申请应在有关注册的有效期最后六个月内提交并缴纳续期费用。知识产权厅在收到续期申请后五个工作天内处理有关续期事宜,有关续期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内刊登。续期通告刊登后十个工作天内,知识产权厅将在注册证内作出记录后归还予权利人